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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补贴期限内,持有湖北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乘用车,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乘用车,并在省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可申请补贴。
报废或转出的老旧乘用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且2021年9月1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上日期均不含当日。
二、补贴期限
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另行公告结束日期。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购买新车合同日期、新车发票开票日期均须在补贴期限内。完成乘用车注册登记并获得行驶证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日期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逾期申请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5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3000元/辆。
转出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3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2000元/辆。
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四、补贴方式
属于补贴范围内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老旧乘用车,到省内乘用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处,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乘用车后,由经销商协助完成乘用车以旧换新信息登记。
个人消费者在省内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上牌后,及时向经销商提交申报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所需的申请材料。
经销商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及时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转账至符合条件的购车居民(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五、申报审核拨付
经销商在补贴期限内,每月集中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交个人消费者购买的以旧换新推广车型乘用车的补贴申请(详见附表1和附表2)。
市、州经信部门负责及时会同当地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乘用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无异议并通过审核的,及时汇总报本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经销商。
六、监督管理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消费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
个人消费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经查实的个人消费者或串通他人及经销商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乘用车以旧换新推广车型目录由省经信厅委托有关单位征集,向社会公示后另行发布。省内乘用车经销商名单另行发布。
本细则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个人身份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新车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
2021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请资格
申请享受购置补贴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购置合同、车辆购置发票时间在2021年9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之间。
(二)车辆所属企业已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三)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四)申请日期须在2022年1月31日前,逾期申请不予补贴。
二、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可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置补贴申请报告及信用承诺书;
(二)车辆购置明细表(包括生产企业、车辆品牌、车辆型号、新能源车类别、车辆推荐目录批次、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置价格、申请补贴金额等信息);
(三)车辆购置发票;
(四)与车辆生产企业签订的车辆购置合同等相关凭证;
(五)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 凭证。
以上申请资料须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申请、拨付流程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申请,并如实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地方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至公交企业。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汇总本地申请材料、财政兑付凭证,及时上报市(州),市(州)交通运输、经信部门汇总审核本市(州)相关情况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汇总审核全省申报材料后,提出省级分担50%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
四、工作责任
各城市公交企业是补贴资金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在申领补贴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
来源: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附关于申请湖北省以旧换新乘用车补贴的报告和湖北省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申报车辆信息表,如需请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