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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市商务局接到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分办通知单。信件内容:1.主要事实:张金元来电反映,2017年4月襄阳某4s店到枣阳做车辆团购活动,协议约定先交3000元订金可享受出租车团购价格。其三个月后因车价过高不需购买车辆,找到襄阳某4s店,对方不予退还订金。2.主要诉求: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退还3000元的订金。襄阳市商务局立即联系枣阳市商务局及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就有关情况进行了沟通了解,并约定有关人员于2月4日到襄阳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进行协商处理。
当时的订金合同
张某某后来通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21年1月18日,张某某通过湖北省阳光信访途径想解决这个事,后来经襄阳市商务局和汽车流通协会12315投诉站协调,得到圆满解决。
受理告知书
协调现场
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协调成功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2月4日下午,经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及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12315投诉站协调,襄阳某4s店同意退还车主张先生订购车款。据悉,该4s店已于2月4日办理好订金退还手续,并承诺在一周内将3000元订金款汇到消费者张先生账户,长达4年的订金终于要退了!
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12315投诉站站长沈照强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清楚合同条款约定,了解双方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维权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 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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